关于印发《协会党支部工作制度》《印鉴保管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20-06-08浏览次数:13455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
协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协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协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提高协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促进协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协会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以上率下,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协会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支部的全面领导工作,制定党务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党支部书记要向党员传达;
(三)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条 严格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制度。
做好对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或由机构任命的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工作,在提交选举或正式任命前向国资委社团党委提出党组织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开展民主评议党员;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要求全体党员无特殊情况不能缺席,会议内容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五条 党课制度
原则上每年组织党员听党课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增加党课次数。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协会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课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以及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的形势和任务教育等。党课可以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党员先进典型人物或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党员授课;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提高党课的质量。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任务,把党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等作为主要评议内容。
第七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党支部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程序: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与审批、筹备正式选举大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党费收缴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
(一)党费交纳数额的计算(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本人自觉、主动交纳党费。党员必须亲自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在特殊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时,经支部批准,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
2.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员应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必须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党员不能少交党费,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其中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九条 主题党日制度
主题党日要突出政治功能,以党性教育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国史、党性党风、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的学习以及理想信念、党风廉政教育等,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聚焦协会中心工作,提升活动成效,将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党支部
2020年6月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
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章(简称印章)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印章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对印章管理的安全意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采取登记制,《用印申请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第三条 协会印章保管要求:
(一) 协会公章: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使用;
(二)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使用;
(三) 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使用;
(四) 协会印章须由专职工作人员分别保管使用。
第四条 协会印章使用要求:
(一) 协会公章:协会日常事务性签署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介绍信及各种证照年检等需要使用公章,申请人须填写《用印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或协会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二)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
(三) 法定代表人名章: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由指定人员负责使用。超出授权范围的需由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或协会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填写《印章借出审批单》(附件2)经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或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借出事由带出使用,严防丢失。
第六条 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协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工作变动时,严格按交接手续办理印章的交接,并有书面签字记录,由被移交保管人负责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发生印章丢失、盖错等情况,保管人及时向协会领导反映,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如发现保管人未按规定使用、保存印章,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借、乱盖等现象,将给予印章保管人以收回印章、调离岗位及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秘书处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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