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5-18浏览次数:6968
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管理,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流程,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3年5月8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的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
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八条有关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二)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告;
(三)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的机构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机构仅有唯一编号;
(四)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的机构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职责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作为主办处室;
2.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重大项目工作处。
2.重大项目工作处对主办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重大项目工作处、党建处、政策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主办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4.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重大项目工作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授予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对委托评估费用、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签报文件由主办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重大项目工作处后,呈报主办处室和重大项目工作处分管委领导批准,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实施监督。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工作完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大项目工作处审核确认后,应立即终止评估工作并另行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提出说明的;
(三)参加评估的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等情况,按年度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条 对咨询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重大项目工作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二十五条 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主办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咨询评估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各行业主管单位派驻纪检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一)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二)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三)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的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的,或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任务时,要严格实行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谁选取,谁负责”的原则,咨询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优秀专家,并认真核查选取的专家与拟评估项目的编制单位、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咨询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评估报告从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评价结果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重大项目工作处。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对咨询评估过程做好同步记录工作。
量化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及选取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会同主办处室进行约谈:
(一)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二)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的;
(三)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四)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五)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六)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七)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考评结果、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以及相关抽查、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适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调整。
(一)咨询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弄虚作假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相应条件;
(五)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报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第四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以及本办法,制定本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津发改投资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附件: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凯祥花园A区48号
邮编:300191
电话:022-23699413
传真:022-23699410
邮箱:
teca2017@126.com